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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农业产业发展的方针、政策。参与研究制定全县农业产业发展的重大经济、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,为县委、政府指挥农业生产及时提供决策依据和信息,组织有关主管产业制定实施细则或规章的起草工作,并组织实施。
二、组织编制主管产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,并组织实施。参与研究农业资金投向、管理、使用及财政补贴等有关政策;参与综合运用经济调节手段调控市场,引导生产。
三、加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,拟定有关农技推广、种子、植检、病虫害、农药、蚕药、农民负担管理和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等农业行政法律、法规的贯彻意见并组织实施。
四、研究拟定农业产业政策,引导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,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和农产品品质的改善以及粮经作物的生产管理;监督执行农业产业技术标准。负责种子、农药、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监测管理。预测并发布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。
五、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意见;负责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、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合作经济组织建设;指导、监督耕地使用流转工作。
六、组织实施“科教兴农”战略;拟定农业产业科研、教育、培训、技术推广以及队伍建设规划。负责新品种、新技术的试验、示范和推广工作。
七、负责全县植物检疫工作、发布疫情并组织、指导扑灭。
八、研究制定土壤资源调查、改良培肥,编制中低产田土改造以及开发利用的规划、计划并组织实施;参与制定保护耕地的政策、规划及补偿制度。
九、负责农业资源区划、生态建设和农业产业可持续发展工作;指导农村合理利用土地资源;负责农业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;贯彻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》,搞好基本农田划定保护工作。
十、负责全县蚕业生产规划、技术指导和蚕种质量管理及蚕药市场管理。
十一、负责农村能源管理、农村和城镇生活污水沼气池建设。
十二、负责管理直属事业单位;按权限管理事业单位的人事、劳动工资、机构编制工作;指导涉农社团组织的有关工作。
十三、承担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 |